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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在借钱的过程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 案情简介: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至法院 近日 ,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庭审中,后被告向其借款 ,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本案中, 后经法庭调查 、庭审质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在约定利息的时候,原告当庭承认 ,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法院亦不予支持。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不惜铤而走险,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予以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并约定了5分利息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原、法院予以支持。 冉尹忠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案情简介: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至法院
近日 ,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庭审中,后被告向其借款 ,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本案中,
后经法庭调查 、庭审质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在约定利息的时候,原告当庭承认 ,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法院亦不予支持。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不惜铤而走险,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予以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并约定了5分利息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原、法院予以支持。 冉尹忠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