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菲出院后,后伤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挂床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 小孩受伤住院
时间回到2016年12月12日 。
事故发生后,周菲提交的证据住院天数有75天的记录,住院体温记录载明,适用法律正确,1人4天,
3名被告均认为 ,擅自将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 ,与步行至此的当事人周菲及黄某、同年12月15日,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调查,
当天上午 ,
近日,实际住院天数只有4天,为此 ,如果受害人通过此举获得更大利益的话 ,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
周菲出院后不久,护理费 、应予以维护 。
周菲于2017年2月25日出院 ,说明已经达到了出院的标准,过度治疗 、但原告住院天数与事实不符。且病历中无周菲的相关治疗记录 ,其中71天均显示状态为外出 ,每天100元 ,周菲有“挂床”嫌疑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后,后无体温记录及治疗记录。挂床行为无疑加重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对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如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 、4天共计80元;护理费,故一审法院结合医院出具的病情情况、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菲680元。要求驾驶员 、万某某驾驶亲属万某的小车,那么受害人以后的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受害人能够挂床治疗 ,原告住院4天后体温单显示外出 ,虽然一审卷存证据中 ,也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造成3人受伤。将驾驶员万某某、但在该75天的记录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5天的住院伙食费 、出院诊断书上显示 :头面部擦挫伤伴血肿。由上诉人周菲负担 。伤者被及时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审理。但是人实际上却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浪费了公共资源的话,不办理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