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 、但由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 ,
两人离婚后原本没有更多的纠纷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却一直未还 。该债务应为合法 、日用品购买、经营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 。被告李某在2016年5月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用于购买货车 。被告李某在与被告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或经营所需的经营车辆。那么离婚后,
由于经营不善 ,由被告李某、连带偿还原告柯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被告所欠金额为基数,
案件审理:
夫妻连带偿还
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约定2018年3月1日前归还本息,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但本金27万元在还款期满后,被告李某与原告柯某签订了借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